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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可申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近日,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省几部门《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这意味着,电动车充电用户可享受到更为便宜的电价。
居民生活合表电价,是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简称,是由多个居民用户共用一只电表进行计量所执行的电价。目前,我市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价为0.5853元/千瓦时。此前,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所使用的电,电价较混乱,有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的,也有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的。
为降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运营成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中式充电设施推广应用,通知明确,对居民住宅小区内集中设置的6个及以上充电插座,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这意味着,如果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居民合表电价,则相比商业电价来说,电费会便宜不少。此外,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后,在用电低谷时段尤其是夜间时,电费将更便宜。为补偿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通知同时明确,经营者可按充电时长或充电实际功耗向用户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含电费和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此外,经营者要求查询其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时,电网企业应提供相关数据,物业服务人不得额外向经营者加价收取电费。经营者按充电时长计费的,可按电动自行车充电功率250瓦及以下、251-500瓦、 500瓦以上分别公示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包含的充电时长。鼓励经营者在充电综合服务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充电时间,引导居民使用集中充电设施。
为引导经营者加大投资,提高充电设备质量,鼓励居民小区产权人与经营者签署3年以上长期合作协议,稳定经营者投资预期。物业服务人除据实收取电费外,可不收或少收管理费用,对住宅小区入住率50%及以上的,鼓励按每台设备不高于360元/年收取管理费用,入住率50%以下的,鼓励按每台设备不高于180元/年收取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