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一男子站在高楼顶楼欲轻生被楼下围观人起哄怂恿:“不跳不是人。”据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通报,现场起哄的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此前河南、广西等地,也有人因起哄怂恿轻生被行政拘留。此外,网络平台还有人因此被封禁账号。此事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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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起哄怂恿轻生是否要担责?家属能否找起哄者索赔?今天,记者就该话题采访了律师王飞飞,请他为大家解答。

问:起哄怂恿他人跳楼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无教唆自杀的规定,无法对起哄者进行刑事追责。教唆自杀是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如果教唆自杀等行为对他人死亡起到直接作用的,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

男子起哄称“不跳不是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此行为是极其不当的,涉嫌违法。虽然此举与当事人跳楼难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起哄者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如果由于被人起哄怂恿,当事人最后死亡的,家属能否找起哄者索赔呢?

答: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围观起哄者是因发表不当言论,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与轻生者跳楼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索赔就比较困难;如果起哄者言论中涉及侮辱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轻生者家属可以侵犯人身权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围观者拍照传播,也有可能损害跳楼者的名誉权,可以请求赔偿。

问:在网络平台上,由于信息传播迅速、网友非实名等原因,“按键伤人”者更多。那么,网络平台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我觉得平台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自杀直播、起哄自杀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当予以审查和封禁,审查不力则要承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问:在他人自杀时,围观群众或网友通过拍摄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传播。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答: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直播、拍摄视频等方式传播他人自杀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责任:侵犯轻生者个人隐私权,相关视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播信息内容,损害了网络空间和社会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杀的同时,可能还涉及鼓励教唆他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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