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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费者任女士到太和县某金店换购同等克数的黄金首饰,不料所换购首饰克数不足,引发纠纷。经过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介入调解,昨日,该金店为消费者调换了等价的黄金饰品。

当日,消费者任女士到太和县某金店,表示想将自己45.7克的足金首饰和价值1800元的硬金首饰,换购同等克数的黄金首饰。店员听后,为了引导她参加促销活动,在未告知活动规则的情况下,为她换了“一口价”黄金饰品。之后,任女士要求店员对所换购的黄金饰品进行称重时,店员称“有标价,无需称重”。

次日,任女士怀疑新换来的首饰克数不足,便到该金店要求退还原来的首饰,却遭到店员的拒绝。于是,她向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

城北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确认任女士的投诉属实,少了两克左右。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该金店按照市场价,为任女士按黄金克数调换等价黄金饰品。

针对这起纠纷,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纠纷中,消费者任女士明确提出要按克数换购黄金首饰,而店员却向其换购“一口价”黄金饰品,交易过程中隐瞒了其中的区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且在消费纠纷发生后不履行“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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