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主骑电动三轮车违规载人,虽为好心,但也应担责30%
在日常生活中,搭顺风车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方乐于助人,一方图个方便,于是一路同行。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颍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8月,颍泉区闻集镇某村村民家有喜事,并在镇上办喜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村民刘某某也要前往,但家里没有车,便和邻居张某某约定,搭乘她家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参加完喜宴后,再乘坐张某某的三轮车返回。
张某某是个热心肠的人,见到顺路的亲朋好友,都愿意带别人一程。就这样,一个小小的电动三轮车挤了5个人,张某某和孙女坐在驾驶座,后面车斗里坐了刘某某和其他两人。车辆行驶到村口时,意外却发生了:由于拐弯过快,三轮车发生了侧翻。事发后,刘某某被车身砸中头部,伤势最重。
送医后,经检查,刘某某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
对于刘某某的受伤,张某某颇感内疚,买上了营养品前去探望,还付了2000元医药费。可对于刘某某家人来说,实在无法承受这沉重的意外。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分歧,刘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了法院。
近日,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张某某的允许下免费搭乘三轮车,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全操作车辆,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和同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违反不得载人的规定载带他人,应对事故给同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张某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乘车人刘某某是无偿受益人,二人之间并非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刘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某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责任,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行为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在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如对施惠人苛以重责,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同时,也应注意到,“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无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因此,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充分注意保障搭乘者的人身安全。另外,如驾驶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时,即使是“好意同乘”,亦不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