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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灯被踢烂、树池内的有机覆盖物被踢出……爱护公共设施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但破坏公物的事时有发生,对此,当事人要不要承担法律后果呢?今天,请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为大家详细解答。

问:破坏体育公园内的公共设施,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

答:这种行为违反了《体育法》相关规定,如果故意损毁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刑法》。《体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如果未成年人破坏了公园内的公共设施,家长需要担责吗?

答:需要。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 公共设施 场地设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