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近日,省住建厅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此予以明确。新规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小区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

托育服务设施,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照护服务的场所。《细则》明确,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


(资料图)

在满足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托育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统筹集中配建,可因地制宜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建筑合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卫生健康部门参与,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

老旧小区改造要补齐托育设施短板

《细则》提出,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宜统一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

按照要求,各地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要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托育服务设施短板。

配建托育设施与小区整体同步验收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对未按照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关键词: 住宅小区 不合格的 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