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老人驾驶拖拉机意外冲向坝埂,为避免更大伤害选择跳车摔伤。治疗结束后,他将找他帮忙的好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到底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开着拖拉机,跳车后受伤
(资料图片)
李泉(化名)和李刚(化名)是同村村民,又是多年老友。2020年10月,李泉为某合作社除草,需要一辆农用拖拉机。他和李刚熟悉,知道他会驾驶拖拉机,便邀请其驾驶拖拉机送到田里。
当天,李泉驾驶汽车在前面,李刚驾驶拖拉机跟随其后。行至一处坝埂,因拐弯时未能成功,眼看车要翻倒,为了避免更大伤害,他选择瞬间跳车,却因此摔伤。
摔伤后,李泉及时拨打120,李刚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李刚支付了1万余元费用,李泉垫付了4万余元。
2021年7月,经鉴定,李刚因意外受伤致右股骨粗隆间及粗隆下粉碎性骨折等,均构成十级伤残;李刚损伤后误工期270日,营养期150日,护理期150日;后期行二次手术费用需约1万元。
原告称义务帮忙
好友一审被判担责90%
拿着司法鉴定书,李刚一纸诉状将李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
事故发生时,李刚67岁,且未依法取得准许驾驶农用拖拉机的证件。李刚称,自己是无偿为李泉帮忙。李泉则辩称,李刚帮忙运送拖拉机收取了劳务费。
2021年10月,颍州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李泉和李刚系同村村民,又是多年朋友,对李刚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应当知悉。李刚也明知自己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在双方协商驾驶拖拉机时均未向对方提出明确拒绝,且在庭审时否认其支付的报酬为驾驶拖拉机的劳动报酬,是其他费用。故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应当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李刚在为李泉提供义务帮工期间受到损害,依法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泉知悉李刚无驾驶证仍邀请其驾驶拖拉机,就说明其对李刚将要受到的损害结果发生持有间接故意的态度,故应承担责任。李刚在即将发生重大事故(如翻车砸伤等意想不到的事故)时采取瞬间跳车无可厚非,并无故意自伤的行为,故李刚的过错小于李泉。综上,酌定由李刚承担10%的责任,李泉承担90%的责任。
为劳务关系
二审判决雇主担责60%
一审判决后,李泉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中,李泉提供了记账本和两名证人证言,证明李刚运送拖拉机收取劳务费的事实。法院认为,一审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不当,应依法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泉明知李刚无驾驶资格仍安排其驾驶拖拉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李刚自知无驾驶资格仍接受驾驶拖拉机工作,且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市中院结合事发经过、双方法律地位及各自过错,酌定李泉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刚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合计17万元,李泉应赔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