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家暴的一方或少分财产、作相应赔偿
昨日,本报刊发了《我经过风暴》讲述了案件当事人的受家暴经历。
(相关资料图)
如果构成家暴,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离婚纠纷中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今天,一起通过案例来看看。
不愿离婚也不行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如果认定构成家暴,首次起诉离婚将会获得法院支持。
记者从颍东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一起涉家暴离婚案件。当事人朱某某和丈夫刘某某相识于网络,经过半年的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朱某某便陷入家暴旋涡。开始,朱某某以为刘某某只是酗酒导致的一时冲动,但多次被家暴之后,她彻底心灰意冷——刘某某竟一巴掌打穿了她的左耳鼓膜。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朱某某向颍东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刘某某表示愿意改正。可出了法院,刘某某又对朱某某拳脚相加,并威胁恐吓。这次,朱某某坚决要离婚。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某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援律师周利云介绍,根据《民法典》,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少分财产、不宜直接抚养孩子
此前,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颍州区的王某某结婚十余年,被丈夫马某某拳脚相加,且长时间冷暴力对待。
孩子考上大学之后,王某某决定起诉离婚。马某某却撂下话:“一分钱都别想带走。”为维权,王某某起诉分割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马某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孙鹏告诉记者,《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太和法院家事法庭庭长洪永久介绍,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还一般会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洪永久介绍,在处理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从某种角度来说,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同样也是家暴行为的受害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赔偿受害者相应损失
吴琳(化名)在六年的婚姻中,被前夫杨磊(化名)折磨成了重度精神抑郁症。因为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杨磊隔三差五对她大打出手。甚至在她怀孕初期,也没有逃过杨磊的棍棒,三个月时发生了流产。
此后因为不孕,杨磊更是对吴琳变相施暴,导致吴琳变成重度抑郁,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在家人的开导下,吴琳决定诉至法院摆脱家庭暴力,并索要赔偿。太和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磊对离婚有过错,判决支付吴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带来消极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创伤。”洪永久介绍,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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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遭遇家庭暴力可向下列部门求助:
1.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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