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情形中,被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熟知的,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近日,太和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擅自提前离开岗位,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件。


(资料图片)

2019年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家住太和某小区的蒋某某上午到岗以后,领取完公司发放的节日慰问品,11点左右离开。谁知,几分钟后,一场车祸发生,蒋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蒋某某无责。家人认为,蒋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市里的相关部门经认定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蒋某某家人遂提起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蒋某某家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关于蒋某某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确认蒋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近日,太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受害人蒋某某11点左右离开单位,应属于早退的下班情形。本案争议的焦点应为:蒋某某早退下班后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建立有完备的上下班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的行为一直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且有过明确的劝阻、告诫等管理行为,这种情况下员工仍然迟到、早退,从维护企业管理制度的角度,不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蒋某某家人提出蒋某某离开工作岗位时,得到了车间主任同意,但未提供相关请假及公司批准同意其提前下班的证据。“车间管理规定”“工作考勤表”、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具有考勤管理制度;且蒋某某未请假提前下班,车间管理人员以及门岗人员有过劝阻的事实。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法也应予以支持。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工伤案件的审理中,经常遇到职工未经请假,或自我调班提前回家,途中遇车祸的情况。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故请假并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场所回家,途中遇车祸应属于工伤。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正常工作时间内。既包括法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工作时间;二是提前下班必须是履行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行为。合法的厂纪厂规对职工有约束力,职工应当遵守。职工因事,书面或办理了请假手续,是职工提前下班的必备条件,否则视为擅离工作岗位。三是准假后必须是从单位途经回家方向运动,而不是与回家路线相反或不相关的其他线路活动。若提前下班在非回家路线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结果与“下班回家途中”规定不符,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不尽相同。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

而本案的当事人属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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