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很多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网购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卖家、买家距离十分遥远,出现纠纷,究竟到哪维权?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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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没有相关约定,到哪起诉?
家住颍州区的小李,去年暑假以网购的方式,从青岛一家水产品销售公司购买了一些海鲜。收到货以后,小李发现有些已经变质,便提出退货且对方承担邮费,却遭到了拒绝。
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小李向颍州法院提起诉讼。但卖家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不能由颍州法院管辖,应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
近日,颍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网络购物,除买卖双方有约定外,通过信息网络交付货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货物的收货地为颍州区,且双方事前对管辖问题无约定,因此颍州法院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网店通过弹窗提示“管辖约定”的,如何起诉?
去年4月份,家住太和的小林在网上一家食品销售旗舰店购买了三箱进口饮料,价款共计1600余元。到货后,小林发现该商品上未标注任何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某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600元,并要求十倍赔偿。
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以后,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称,因为在小林下单购买前,签订的电子版会员购买规则中,明确约定“您在该旗舰店所产生的消费服务,如有争议,可由客服与您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太和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小林下单之前,被告的网店通过弹窗形式提示顾客阅读、充分理解《会员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以粗体下划线的形式标识了管辖条款。网店采用的弹出框及粗体、下划线的提示方式,应认定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原告小林点击“同意”以后,视为认可其中的管辖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裁定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商家关于管辖约定的“特别说明”,有效吗?
去年,晓彬从珠海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两盒保健品。收到货后,晓彬发现这款价值不菲的保鲜品包装简陋,货不对板,遂起诉到颍泉法院。
随后,颍泉法院作出裁定,卖方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珠海,且网络购物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对管辖权作出了约定,因此案件管辖权应属于被告居住地。
晓彬对此裁定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晓彬认为,案涉店铺的声明排除了消费者选择合同履行地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在方便商家的同时,加重了买家的维权成本,因此应认定为无效。这起纠纷属于“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应该由颍泉法院来审理。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中的“特别说明”发布在商品详情的最底端,消费者并不必然能够看到,且商家亦未提醒消费者阅读“特别说明”,未尽到提醒义务;该“特别说明”仅为商家个人的告知行为,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争议管辖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因此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颍泉区,故颍泉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因此,裁定本案由颍泉法院审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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