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受伤,却因种种原因得不到赔偿,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救助来保障受害人的相关权益。


(资料图)

近日,阜南检察院办理的两起司法救助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因车祸受重伤,获8万元司法救助金

“我认为对肇事者许某的量刑过轻,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改判。”此前,刘某某作为交通肇事案重伤刑事受害人李某的妻子,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她称,这场交通事故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无法承受的伤痛。

2018年8月,李某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背后撞击。肇事者许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李某是一名厨师,家里的经济来源全靠他开饭馆支撑。事故发生以后,李某颅骨破裂缺失、偏瘫失语,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阜南县检察院受理刘某某首次刑事申诉案后,决定由该院副检察长孙红包案办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适当,审判中不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鉴于肇事者无力赔偿,李某作为受害人,还需继续治疗修补头盖骨的特殊情况,阜南县检察院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对李某予以司法救助8万元。救助资金到账后,李某顺利进行了颅骨修复手术,目前恢复情况良好。

记者昨日了解到,检察部门还对李某进行了多元帮扶,协调镇、村为李某申报残疾人补助等,一家人的生活得到了改善。

检察官说法:近日,该案入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院领导包案化解疑难复杂控告申诉案件第一批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贯彻了检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将问题隐患消解在基层的宗旨。

案例二:

被撞伤却未获赔偿

获5万元司法救助金

无独有偶,阜南县的高某某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

2019年9月,张某1驾驶三轮电动车在交叉口右转弯时,为避让冯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高某某,造成张某1、高某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张某2受伤及三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张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交通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经查,受害人高某某遭受交通事故后,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双侧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面部损伤、牙槽骨骨折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花费医疗等20万余元。

但法院判决张某1赔偿后,其一直未履行义务。高某某未获得任何赔偿,因后续需治疗花费巨大,家中实在无法支撑,便申请司法救助。

经过联合多部门上门听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张某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阜南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各方深入交流,一致同意对高某某进行司法救助。记者昨日了解到,阜南县检察院已向高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建议村里对高某某的家庭生活予以关注、给予帮扶。

检察官说法:近日,该案入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一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针对当事人年老体弱、不宜远行,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开展上门简易听证,便于根据听证内容解决问题;选取群众熟悉的人参与听证,便于就地开展释法说理。

关键词: 司法救助 交通事故 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