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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颍东法院向胡某某诉龚某某离婚一案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我市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无法有效沟通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存有较大争议。

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摆脱离婚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困境,法官丁辉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向原、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在这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看到,根据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必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那么,未如实申报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未如实申报,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据介绍,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对彼此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有效破解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难题,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 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