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可他却以各种形式阻挠女方探望孩子……这种情况下,母亲如何行使探望权呢?近日,太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


(相关资料图)

小张和小王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却一直在吵吵闹闹中度过。无休止的争吵让夫妻二人都有了离婚的想法。2019年5月,两人来到太和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和男方一起生活,在不影响 他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视。

离婚后,小王和小张都各自组建了家庭。然而,让小张没想到的是,离婚后见儿子一面变得异常艰难。只要她提出接儿子到自己家住一天,前夫小王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能看儿子,小张多次前往前夫家,都遭遇闭门羹。

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让她探望孩子。

对此,小王则辩称,小张的探视容易影响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近日,太和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太和法院依法判决,小张在每月的第一个周末探望儿子,小王对小张上述权利的行使具有协助的义务。

说法: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键词: 人民法院 离婚协议 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