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旅游发展中心获悉,4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旅行社可全额暂退保证金或暂缓交纳,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等文件要求,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
另外,〔2021〕195号通知规定,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通知》调整为2023年3月31日。
不过,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我市已经按最新《通知》执行。”市旅游发展中心相关人士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