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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阴阳判决”的新闻引发关注。原告马军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下达多年后,意外发现另一份大同小异、但小异之处很关键的“原始判决书”,引发“阴阳判决”的争议。

这两份判决书均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院作出,案号同为(2016)皖1126民初2325号,但时间却相差两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阴判决书”),另一份为2016年9月28日(“阳判决书”)。原告马军发现,“阴判决书”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英石17123.43吨”的表述,却在“阳判决书”中删除了。

原告在调取卷宗后认为“阳判决书”的签发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桂斌修改了判决书,他也向凤阳县有关部门举报了“阴阳判决”一事。从凤阳县纪委的“接访笔录”来看,原告方认为“原本法官作出了合法的判决,但是有人横插一手,干预了之前公正的判决”,同时,桂斌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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