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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别地方食用盐价格出现异动。为进一步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8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全市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发布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食用盐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食用盐保质稳价工作。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不得囤积居奇: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用盐。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变相提高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强制交易: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

不得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即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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