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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非法狩猎罪

近日,阜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捕捉野生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

野生蟾蜍俗称“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因其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犯罪分子频频伸出黑手。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5月21日晚,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携带狩猎头灯到阜南县王店孜乡某村附近捕捉野生蟾蜍,被查获。经清点,张某某捕捉野生蟾蜍62只。经鉴定,张某某捕捉的野生蟾蜍系“三有”动物。案发后,案涉蟾蜍全部放生。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违反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说法

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外,癞蛤蟆、松鼠、野鸡、啄木鸟、山斑鸠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它们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此,大家一定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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