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伤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自担一半责任

校方和跑步者也要担责


(资料图)

校园,作为孩子学习、成长的重要空间,各项体育运动必不可少。在运动中,若发生了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相关的赔偿纠纷。近日,颍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学校组织集训时学生被撞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事发:

看同学训练,却被撞伤

2021年4月14日,在阜阳某中学读九年级的小华,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操场上参加体育考试前的1000米跑步集中训练。在跑道上奔跑的小华,集中力量向终点冲刺。突然,一名学生出现在了跑道上,小华来不及减速,与他发生了碰撞。

被撞伤的小林也是该校学生,他原本在学校操场上观看训练,一不留神走进了跑道。这一碰撞让小林在医院治疗了多天,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

小林家长认为,通过学校的监控录像回放,可以确定小林是被小华撞倒的。事发时,学校未有老师及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林受伤住院,小华和学校应该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双方协商未果,小林家长诉至法院。

纠纷:

学校、撞人者有没有责任?

被告阜阳某中学辩称,学校无过错。首先,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其次,在开展体育考试训练前,学校要求要对班级学生进行训练前的安全事项予以强调,并要求班主任全程对学生训练进行监督管理;再次,小林在本次碰撞中存在明显过错。小华在操场的跑道上急速奔跑,没有违反竞技要求,碰撞发生在跑道上,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跑道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应当预见进入跑道可能发生碰撞的潜在风险。

小华的家长觉得,当时在1000米跑步中,许多孩子一起跑过去,遇到紧急情况,小华说是有人推了他一下,他才跟小林发生了肢体的碰撞。事后,对于小华所说的情况,没有学生承认,也无证据。但自家孩子主动承担责任,他们也在第一时间将小林送到了医院,已经尽到了责任。

判决:

三方均应担责

近日,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小华参加学校组织的1000米训练,在跑步时未注意观察,与站在跑道中的小林发生肢体碰撞,致小林摔倒在地受伤,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跑道上观看训练,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疏忽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学校在组织学生训练时,对现场未进行管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法院酌定原告小林自身承担50%的责任,被告小华承担30%的责任,被告阜阳某中学承担20%的责任。

经核定,小林的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故法院作出判决:小华应支付小林赔偿款7200余元,扣除其前期垫付的钱,还应付3500余元;阜阳某中学赔偿4800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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