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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后,阜南法院为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近日,阜南法院出具一份《信用修复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某材料公司的信用已经修复,据此能够正常进行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此前,某化工原料公司和某材料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某材料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某化工原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阜南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某材料公司主动履行,给付某化工原料公司25万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

近日,执行法官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近期将有较多的融资信贷等商业活动,虽现已履行了义务,屏蔽案件信息,但由于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不对称,有一定的延迟,担心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得知企业的担忧后,阜南法院执行局经研究,认为该公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遂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

据悉,企业信用修复能够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推进《信用修复证明》随案发放制度,适当增加失信惩戒机制的弹性,合理引导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承诺和修复,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 被执行人 信息不对称 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