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违约?能否通过“经营贷”“消费贷”替换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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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提前还房贷”屡屡登上热搜。提前还贷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贷款中介“包办”贷款靠谱吗……随之而来的一些法律问题,你了解吗?法律人士建议,提前还贷别跟风,搞懂这些法律问题再决定。

排队提前还房贷

有的预约到5月

“申请房贷要排队,提前还款为啥还要预约排队?”昨日上午,在阜城一家银行办理提前还贷业务的岳女士有些不解。她介绍,自己在2017年10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贷了近60万元的房贷。今年,手头宽裕一些,岳女士打算提前将商贷全部还清,谁知该项业务并不能即刻办理。

随后,岳女士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点,在APP上申请提前还贷,发现预约日期已经排到了5月3日。“如果线下申请,手续相对繁琐,也需要预约到4月1日以后。”

市民朱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8年办理住房商业贷款,去年12月份申请了提前还贷,上周刚刚办理好了相关手续。朱先生表示,一边是高于5%的贷款利率,一边是低于4%的存款理财收益率,让他果断选择提前还款。

“每天几乎有上百单提前还贷业务要处理,银行审批也需要流程和时间,所以只能提前预约,排队办理。”办理该业务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从去年11月份开始,提前还贷的市民日益增多,尤其是春节过后。他分析,出现提前还贷“爆火”的原因主要是,多地首套房贷利率不断下行,与存量房贷利息差扩大,触发了提前还贷现象。

提前还贷涉嫌违约

是否提前还贷,需考虑多重因素

记者搜索发现,全国多地都出现了提前还贷热潮,此类话题屡屡登上热搜,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引发大家关注。

提前还贷到底会不会违约?对此,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解释,根据民法典,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吴咸亮分析,由此可见,银行为了消除或减少提前还贷可能会带来的预期收益减少,与购房者进行事先协商,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还贷的限制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均应从其约定,否则就会面临违约风险。”

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许多银行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还贷的要求。一般来说,借款人提前还贷,须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息。同时,为确保借款合同的稳定性,银行通常会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建议

警惕“经营贷”“消费贷”换房贷套路

出现提前还贷热潮后,一些市民无法及时还贷,就找上了中介公司。记者了解到,有中介给出了减少利息的“捷径”:以“利率低”“时限长”“放款快”等说法诱导购房者,推销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方式从银行套取资金,以替换房贷。

此外,一些社交媒体上还为此衍生出了不少“还贷”攻略,部分中介专门开辟了代办服务,以较低利率的其他贷款替换房贷,赚取“过桥费用”。为此,相关部门提醒,违规参与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吴咸亮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中介一般会先为购房者提供资金用于结清房贷,再让购房者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从中牟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资金过桥费用”等。面对购房者不具备申请“经营贷”的资质条件,部分中介宣称“包办注册公司流程”,“帮助”购房者顺利获批经营贷款,实际却是利用购房者信息注册了一个无业务、无流水的“空壳”公司,甚至还有些中介公司诱导借款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借款人涉嫌骗贷。

“必须警惕这些中介公司违规套取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吴咸亮提醒,购房者要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依法合规办理贷款业务,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是否提前还贷,需考虑多重因素

到底要不要提前还贷,是不少市民纠结的问题。

对此,有专家提供了“攻略”:首先,前提条件是手有“余粮”,有一部分自有的闲置资金;其次,要考虑房贷利率,如果申请房贷时的贷款利率较高,则可以考虑提前还款;而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提前还款意义不大;再次,“余粮”是否有更好的去处也要考虑,如果找到比房贷利率更高的理财渠道,赚取利率差,则不需要考虑提前还款;最后,提前还款的时点选择也非常重要。市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等额本息没有超过贷款年限三分之一,等额本金没有超过贷款年限四分之一,提前还款比较划算。

吴咸亮还提醒,是否提前还贷要量体裁衣,可以权衡自身投资收益与贷款利息之差,再谨慎做出决定。“如果提前还贷,还要与银行认真核对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并留存好还款相关凭证,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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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调整变化算不算情势变更呢?银行要是不接受提前还贷,能起诉吗?一起来看看。

问:房贷利率调整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答: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调控银行房贷利率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首先,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波动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其次,按揭贷款通常持续时间较长,除固定利率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未来调控贷款利率的可能性。此外,民法典也明确将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所以在商业活动中,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而产生的损失不适用情势变更。

买房贷款时房贷利率受当时的房地产政策、供求关系、整体经济发展情况等影响,现在利率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问:如合同中没约定,双方协商未果,银行仍拒绝提前偿还房贷,能提起诉讼吗?

答:根据民法典,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提前还贷。因此,当事人有权到法院起诉银行接受其提前还款,如果银行举证证明提前履行行为增加了费用,那么银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由消费者负担此项费用。

据法治日报

关键词: 情势变更 提前履行 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