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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12月1日起,2023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将持续至12月25日。

市医保局明确,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23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内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的在职职工,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单位应据实填报在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2023年1月1日后,在职职工申报的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个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 在职职工 工资收入 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