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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阜阳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办法》主要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工商、司法和金融信用异议处理,以及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
纳税信用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的,破产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其破产重整前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工商信用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企业持申请书、裁定书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依法依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安徽阜阳)”网站对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进行公示,及时将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规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司法信用方面:本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于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相关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金融信用方面:重整、和解方案批准或执行完毕后,重整、和解企业可以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