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花十几万元买来的和田玉沙枣青货不对板,买家以卖家存在欺诈为由,起诉索要三倍赔偿。到底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近日,经过两次审理,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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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是一位玉石爱好者,2020年8月26日,他在某平台直播间看到一款价值15万元的和田玉沙枣青。主播称,这块沙枣青块头大、稀缺,将获得玉石雕刻国家级大赛的天工奖、神工奖。

邢某某眼前一亮,当即拍下。可收到了这块玉石两天后,他便申请退货,理由为“玉石经过鉴定是假沙枣青”。

原来,邢某某收到货物后,认为玉石有重大缺陷,没有和田玉沙枣青特有的颜色和结构,工艺粗陋,还有道长裂痕。邢某某称,他找到了三位鉴定师,视频鉴定玉石不是和田玉沙枣青,只是和田玉青玉,估价为几千元。随即,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要三倍赔偿。

卖家某玉石珠宝工作室收到退货时,发现存在明显裂纹拒收。卖家称,他们在交易前已向买家展示过玉石,且说明头部有嵌纹,并非裂纹。

此外,卖家认为,邢某某在平台参与竞拍20余次,后又退货,可见其存在主观恶性、图谋不轨。

随即,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查明,某玉石珠宝工作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案涉玉石为和田玉,纤维交织结构,质地细润等。邢某某要求退货后,平台自动退款,15万元已退回其账户。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实际上,所谓“沙枣青”属于和田玉中青玉的一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以假充真。而原告找人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意见,应属于鉴定师的个人观点,不具有证明效力。

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案涉商品存在缺陷,从被告提供的发货前照片来看,玉石头部的裂纹在发货前已然存在,并未刻意隐瞒、掩饰。因此,在商品质量上,虽然被告销售了存在重大瑕疵的商品,构成违约,但难以认定其在交易中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销售的事实难以认定,其主张的赔偿三倍货款45万元不予支持。因原告已退货,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据此,判决被告某玉石珠宝工作室赔偿原告邢某某鉴定费、公证费1.2万余元。

对此,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三倍赔偿 是否存在 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