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妻女和父母可依法继承其遗产。那么,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孙女可以继承爷爷拆迁房屋的份额么?近日,阜阳中院审理了这起关于代位继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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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祖孙对簿公堂
刘刚和胡桂英夫妇,此前一直居住在阜城某社区,共育有4个女儿和1个儿子。
2014年,刘刚和胡桂英所居住的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时,户主是胡桂英,且户口簿上有胡桂英、刘刚以及他们的女儿刘丽丽、儿子刘礼、儿媳王云、孙女刘静,共计6人。
按照计划,拆迁时刘家共还原房屋面积160余平方米,另外可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70余平方米。过渡方式为租房,过渡期限为30个月,各项补偿费用共计近10万元。
2015年11月,刘礼去世;2018年12月,刘刚去世。
时间转眼到了2022年11月,社区通知选取拆迁安置房时,王云和刘静才知道拆迁安置房权利已经被胡桂英独自行使。要求分割房产无果后,王云和刘静将胡桂英及刘丽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安置房。
判决:原告应享受法定份额
随后,颍州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颍州法院认为,拆迁户口审核表明确载明安置6口人,故还原房面积及平价房购买权益可由被安置人依法分割,每人还原房面积为近30平方米。刘礼去世后,其权益份额应该由其妻子、女儿及父母继承,4人各应继承的权益份额为近7平方米。刘刚去世后,其应享有的权益份额应由胡桂英、4个女儿及孙女刘静继承,6人各应继承的权益份额约为5平方米。
颍州法院认为,王云应享有的还原房权益份额约为37平方米,胡桂英和刘静享有的权益份额分别约为42平方米。刘丽丽享有的权益份额约为35平方米,刘静其他3个姑姑分别各自享有的权益份额约为5平方米。此外,案涉的70余平方米平价房购买权益也属于被安置人共同享有,综合计算,王云可享有约16平方米平价房购买权益、刘静享有约18平方米平价房购买权益。
综上,颍州法院依法判决:王云享有《房屋征收协议书》中约37平方米的还原房权益;刘静享有约42平方米的还原房权益;王云享有约16平方米的平价房购买权益,刘静享有约18平方米的平价房购买权益。
一审判决后,胡桂英和刘丽丽表示不服,遂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阜阳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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