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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市交警部门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乘客徐某某(12岁)在禁停路段擅自下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徐某某系未成年人,所产生的事故损害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5月5日13时49分,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阜城清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莲池小学门前路段临时停车,乘客徐某某下车后向北奔跑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崔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载带刘某)碰撞,徐某某未受伤,造成骑乘人员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徐某某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骑乘人员崔某某、刘某无责任。本起事故中,司机王某某是徐某某的监护人,徐某某所产生的事故损害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阜阳交警提醒,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或需横过道路时,应牢记“一慢、二看、三通过”,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后再迅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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