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王宁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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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普遍认为只有官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才会贪污受贿。殊不知,企业或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利益,也属于受贿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颍东法院就公开宣判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程某某本是一家评估公司的评估员。作为一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程某某须对自己的每一份评估负责。
2016年至2019年,在某社区拆迁的摸底评估过程中,程某某负责到户测量登记。拆迁户余某、程某(另案处理)动起了歪脑筋,欲在现场勘察的数字上动手脚。于是,他们找到了程某某,分别送给他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还有1万元现金。程某某面对两人的“糖衣炮弹”,迷失了方向,利用职务之便篡改《现场勘验表》,虚增拆迁面积、虚增部分附属物。
东窗事发后,程某某落网,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事实。
近日,颍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评估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测量、勘验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虚增待拆房屋面积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案件生效后,颍东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向该评估公司的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房地产评估公司加强监管。相关部门迅速回函,表示对涉案的评估公司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表示今后将加强对评估机构有效监管,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防范评估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具体来说,该罪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等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等,一旦受贿,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受贿财物具体包括金钱、实物或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旅游费用、信用卡等。
该罪刑罚以犯罪金额为标准划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受贿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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