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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在一起喝酒本身并无不妥,但不顾本人身体状况大量饮酒,或共饮人未加劝阻、照顾不周而导致醉酒人发生意外,可能要担责。近日,临泉法院宋集法庭就调解了一起醉酒人意外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甲某因家中办事宴请客人,村民丙某与乙某等人同桌饮酒吃饭。饭后,丙某回到家中死亡。丙某的配偶及子女因与酒席组织者甲某、同桌饮酒的乙某等九人就丙某死亡赔偿一事协商不成,诉至临泉法院。
因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激化,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告知,被告作为共饮人,对死者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和酒后安全保障义务。在对饮中,九被告未注意到死者的状态,造成丙某饮酒后回到家中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死者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调解,九人均表示愿意赔偿,现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77500元,双方签下了调解协议。
说法
按照相关法律,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事故等损害。一旦饮酒者想要驾车,同饮者必须极力劝阻,避免危害行为发生,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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