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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朱先生:去年11月份,我在一家4S店工作。店长为了提升团队凝聚力,将组织客户自驾游与销售部门员工外出旅游结合起来,共同前往某景区游玩。在参观的过程中,我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我认为,虽然是外出旅游时受伤,但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娟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作为额外员工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该形式已成为潮流和多数公司的惯例。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

朱先生按公司活动安排到景区游览,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受到伤害 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