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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近期,我们一家三口从网上购买了阜阳某影院的3张电影票。因为该电影是3D的,此前该影院一直是免费提供3D眼镜,我们就直接去取票了。结果,工作人员提醒我,这部电影是3D的,因各种原因目前不提供3D眼镜,需要自己购买。没办法,我又花了15元买了3副眼镜。请问这种情况影院是否合规呢?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影院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满足观影要求的服务,包括3D眼镜等观影设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购买了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提供3D眼镜是电影院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如不提供则构成违约。如果李先生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解决。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律师事务所 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