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负全责监护人应赔偿伤者8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骑电动车上路。而现实中,不仅孩子自身没有意识到危险性,就连一些家长也忽视了孩子的安全,将电动车作为孩子上学的代步工具。那么,如果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伤了行人,又该如何担责呢?近日,颍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7月,家住颍东区某小区的明明(化名)喜提一辆电动车,父母为了方便当时15岁的他上学,准备趁着暑假让明明练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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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拍着胸脯说,骑电动车太简单了,保证不会出现问题。可就在一个星期之后,意外发生了。明明在骑电动车去找同学玩的路上,在交通信号灯变为黄灯时,依旧加速行驶,“嘭”的一声,撞上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王某某。

当时,55岁的王某某倒在地上动弹不得,在路人的帮助下,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

这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明明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路,应负全责。王某某找到明明的家人,让他们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被拒绝后,王某某便将明明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院。

颍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依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发时,明明只有15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主干道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明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明明家人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8000余元。

近年来,便捷的电动车几乎成了家家户户的“标配”,路上也是“车来车往”。在一些人看来,骑电动车可以“自由自在”。法律上,真的如此吗?关于电动车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即日起,本版开设“‘法’说电动车”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律师答疑等形式普及电动车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大家安全驾驶。

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