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注册后未及时续展被他人抢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版权字体……在各类工作中,涉及侵权和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在少数。今天,记者以案说法,为您提个醒。

未及时续展,商标失效后被他人注册

阜南县柳编工艺品协会核心商标“黄岗及图”最早是协会在2004年申请注册的,于2007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核准注册,是阜南柳编行业的标志。

几年前,“黄岗及图”因未能及时续展,从而导致商标失效。在商标失效后,外地一家公司在同类别商品抢注了该商标。该商标的失效对阜南柳编来说,是一大损失。

随后,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积极联系阜南县柳编工艺品协会,安排专人联系负责此案。最终,协会重新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经过商标异议等流程提交证据,成功挽回“黄岗及图”这一商标。

说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未注册,媒体报道后商标被抢注

2020年8月,央视报道了阜南王家坝闸开闸蓄洪及蓄洪区灾后恢复生产和受灾群众、贫困群众就业情况的相关新闻。一时间,阜南县红亮箱包有限公司引起社会关注。没想到的是,当年8月24日,“红亮”商标就被他人抢注。

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接到红亮箱包公司的求助后,迅速了解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经过一系列努力,目前“红亮”商标已经回归到阜南县红亮箱包有限公司。

说法:商标是企业的代表,应该在公司注册并开始正式运营时及时注册,以便维护企业权利。

未经授权使用版权字体

山东某造字文化中心是一家专门设计不同字体的文化公司。2021年,该中心查到颍东一家公司销售的一款产品外包装使用了其版权字体,但中心并未收到颍东公司提交的字体授权使用申请材料,于是通过法院向颍东这家企业提起诉讼。

最终,在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法院的调解下,该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说法:企业应注重原创,在使用字体、图片时防止侵权。

卖盗版玩具引来一场诉讼

罗伊视效动漫是一家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的公司,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系列动画片,受到小朋友的喜爱。早在2015年11月,该视效动漫公司就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获得变形警车珀利动画人物系列变形玩具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去年1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市场时发现,阜阳一生活超市所销售的涉案玩具,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伊视效动漫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近日,阜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创作的玩具形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销售的涉案玩具与原告登记的上述作品外观相似,属于对变形玩具作品的剽窃。此外,该超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在经营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说法:玩具生产商如果看中了别人的作品形象想要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一定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再生产。销售商也要仔细甄别,销售正版玩具,在进货时注意玩具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作品,否则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整合视频,搭建APP吸引人下载、观看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戴某、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整合爱某艺、优某、腾某视频等12家视频网站视频,分别搭建“乐某界”“汇某某界”和“快某界”“飞某界”等多个APP。通过微信、百度等宣传推广,吸引他人下载 APP 并注册会员,又以低价直接销售或通过代理人销售的方式向注册会员售卖卡密。会员凭借所购卡密可免费观看爱某艺、优某、腾某视频等12家视频网站所有 VIP视频。截至2019年6月13日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戴某搭建的“乐某界”违法所得共计12万元。被告人李某搭建的“快某界”违法所得共计5万余元。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戴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戴某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本案是行为人利用解析链接,对各大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进行解码播放,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发布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被判赔偿15万元

Y公司与安徽Z公司均是从事无人机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Y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同日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转发两条关于《声明》的信息,声明主要内容为安徽Z公司所设计飞机外形与Y公司无人机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窃取商业秘密之嫌疑。Y公司还向安徽Z公司寄送《侵权告知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安徽Z公司所在的开发园区主管部门寄送《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安徽Z公司所设计飞机外形与Y公司无人机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窃取商业秘密之嫌疑。安徽Z公司认为Y公司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并转发未有实质性证据的信息属于编造虚假信息,即使表述未写明企业名称,但结合行业领域以及企业知名度能够将不实信息与具体的企业相对应,亦构成商业诋毁。据此判决,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安徽Z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说法: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权威机构未对需要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具有科学依据的定论性意见之前,不应仅凭主观臆测即对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发布具有倾向性的评述,否则易使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活动产生先入为主的不良印象。

关键词: 违法所得 有期徒刑 视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