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片、一段视频、一段录音、一个字体……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碰到哪些侵权或者被侵权行为呢?今天,我们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刘玉详细解答。

生活中

情形一

我在抖音上发布了个人生活的视频,后来发现被其他人直接复制视频并进行了加工,发在了他们的抖音号上。这种是侵权行为吗?

答:直接复制上传他人的原创作品,属于侵权行为;或者在他人原创的基础上再次创作,但是二次原创程度不高的作品,也属于侵权。此外,未经许可截取影视剧、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等画面进行动态播放等也可能涉及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拍摄或剪辑短视频要注意二次剪辑必须要提高自己的原创度,把素材进行剪辑后形成一个新的作品,而不是依旧和原作品雷同。此外,要体现自己的思想观点,有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选取,具备独创性,让作品有新的价值。

另外,在平台上传短视频的时候,最好在短视频作品中标注较为充分的署名信息,后期若是发现被侵权,这些信息能够初步确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维护短视频创作者的权利和利益。转载时要评估版权方是否允许转载,若版权方不允许转载,即便转载也涉及侵权。

情形二

我们经常去KTV唱歌,里面有很多歌曲和MV,都可以随便用。KTV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歌曲MV是否构成侵权?

答:KTV中供点播的带有画面、表达一定故事内容的MTV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KTV是以提供歌曲点播服务进行营利的,故其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属于直接使用歌曲,应当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其行为构成侵权。

KTV经营者要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应首先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才能复制、放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代表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如果第三方提供方同时提供了歌曲,那么KTV经营者应当将该提供歌曲的事实写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约定知识产权保证条款,由提供方保证其提供的歌曲获得了授权。

情形三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使用社交软件时用表情包传情达意,随时开启“一言不合就斗图”的模式,一些网友甚至发挥自己的创作天赋,在网上制作、上传了花样繁多的表情包。表情包可以随意使用吗?

答:表情包也是会侵权的。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另外用真人照片的表情包也可能会侵犯肖像权,不止是明星表情包,你身边的同事朋友的表情包也不是你想用就用的。

情形四

我们平时购物、吃饭或者到其他场所消费时,都习惯了背景音乐的陪伴。在经营场合播放背景音乐,侵权吗?

答:根据著作权法及我国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音乐的词曲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一是指现场表演,如演唱会;二是机械表演,限制他人使用电子设备等方式公开传送其表演作品的权利。如公共场合为营造氛围或者特殊需要所播放背景音乐。

商场、游乐园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客观上具有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具有商业性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表演行为,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若没有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就属于侵权行为。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侵权。表演者未向听众收取费用和主办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工作中

情形一

我在公司做网站编辑,经常直接转发其他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请问我的网站是否侵权?转发新闻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新闻中的时事新闻,也就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你可以转载,但是应当表明新闻来源。

对于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外,媒体也可以转发,同时要指出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来源等。

情形二

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等智能产品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微博和微信等既是人们日常娱乐、沟通的主要途径,也是众多企业推广、宣传的重要平台。各商业主体利用微博、微信进行宣传时,往往会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而文章配图一般来源于互联网。网上搜的图可以随意使用吗?

答:有些人往往就是百度图片,然后就直接使用,殊不知,你已经侵权了。在各网站上能搜索到的图片并不代表你拥有这些图片的版权,更何况还有部分网站甚至未经作者授权就上传了这些内容。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使用的是明示许可制,只有作者明确表示可以随意使用才能使用,没有版权声明或者版权声明遗失,都不代表默许公众使用。

情形三

在平时工作中,自用的盗版办公软件算是侵权吗?还有,网上有很多的原版中外文书籍的电子版可以下载,那样算是侵权吗?

答:根据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使用盗版软件是一种侵权行为。明知是盗版软件而使用的,不但要承担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还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如果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将给盗版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此外,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的目的下载网上的原版书籍,不用于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情形四

老师为了同学们更好地学习,在网络上下载了资料,给同学们复习。这种情况下,老师和学生算不算侵权?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如果老师为了同学们能更好地学习,在网络上下载了资料,给同学们复习,在这种情况下,老师不算侵权,学生也不算侵权。但是这仅限于线下课堂不包括网络课堂。

关键词: 著作权人 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