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类型众多,涉及的法律知识也较为广泛。今天,我们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汝峰和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关键词:商标权
问:我想经营一家超市,但听说这个行业一不小心就会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特点?
汝峰:按照《商标法》,以下行为涉嫌侵犯商标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等。
商标权类侵权多为侵害畅销产品注册商标,比如云南白药牙膏、海飞丝洗发水、蓝月亮洗衣液等。小标的额的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人多为销售商,尤其是个体户,或者与个体户规模相当的经营主体为多,经营地点以城郊、农村的超市、经销处为多,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往往不大。
问:若涉及侵犯商标权,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汝峰: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或者对知假售假抱有侥幸心理,才会陷入此类纠纷。判赔数额除了参考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还需要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关键词:著作权
问:哪些作品的著作权受保护?
汝峰:根据《著作权法》,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受保护:(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问:如何防范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
汝峰:如果你是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保留文学作品的手稿、摄影作品的底片等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如果你想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就需要格外小心,尤其是照片上已经加了水印、有他人署名等情形的,如果未经许可加以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就会很大了。
问:转载他人文章时,如何避免侵权呢?
汝峰:一、不要随意转载网络的文章,尽量原创。二、转载时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注明出处。取得作者授权是避免侵权的最有效解决办法;转载时要注明文章出处,不要将转载文章作为自己的原创发布,谨防侵权。三、转载后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有时因为联系不上文章作者,但又有转载文章的必要,为了减少后续的侵权纠纷,可以在转载文章结束的地方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作者联系自己商量授权事宜。
关键词:专利权
问:专利权保护对象包括哪些?
汝峰:根据《专利法》,主要包括: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问: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汝峰: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商业秘密
问: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哪些?
王飞飞:我国法律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界定为特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书内容等。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种类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并非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就不构成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素应当是该特定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就应当予以保护。
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飞飞: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关键词:原产地名称
问:原产地名称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是如何保护这一知识产权的?
王飞飞:所谓原产地名称,是整个国家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构成,用于标志原产于该地区,并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确定的具有特定质量和特点的产品。
对地理名称的保护,主要存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获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原产地名称等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
问:除了专利权、著作权等大家比较熟知的知识产权类型外,还有一种叫做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权力。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
王飞飞: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包括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三大环节。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问:哪些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王飞飞:(一)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二)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侵权。(三)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侵权。(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