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税务局了解到,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7日。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在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记者了解到,纳税人可通过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纳税人尽量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核准延期办理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关键词: 税务机关 延期申报 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