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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2月20日公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因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程璇(以下简称“被告二”)、林荣滨(以下简称“被告三”)、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3年2月20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涉案金额包括贷款本金85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5亿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14978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3189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请求判令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一名下坐落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上述第3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关键词: 福州分行 以下简称 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