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徐州,一则“老师让学生在操场跪地爬行”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了轩然大波。

视频中,两名学生在操场上跪地爬行,一名女老师则在边上退着走。面对汹汹舆情,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5月12日上午,建平中学举行防灾应急演练,活动结束后,有两名高一学生回教室不和其他同学一起走正门,而是翻越校园护栏进入,此举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老师先是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就罚他们在操场上爬行,以示惩戒。

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5月12日被确定为全国防灾减灾日,很多学校都会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开展各种演练,提升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应急演练刚结束,学生竟然就做出了翻越护栏的危险行径,老师怎能不怒火中烧?


(资料图)

老师的心情可以理解,批评教育之后意犹未尽继续施行“惩戒”,或许不是恶意伤害学生,而是为了让学生“长记性”。但是,涉及敏感的教育惩戒问题,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规。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明确将“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列为不当惩戒。罚学生在操场跪地爬行,虽然不至于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什么大的损害,但众目睽睽之下,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羞辱,严重践踏了学生的人格和尊严。

正因如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为,这名女老师“罚学生跪地爬行”的做法属于错误的惩戒方式,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涉事女教师停职调查,安排专人对两名学生开展心理辅导,责成学校和相关教师向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事情的是非曲直不难厘清,涉事女教师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这起事件再度给教师们上了一堂警示课。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谆谆教导、宽严有度,这才是为人师表者应有的风范。面对相对顽劣的孩子,给予适当惩戒是教育的应有之义,但惩戒之时必须把握好尺度和温度,切莫轻率越界。 

谴责问责之余,更值得追问的是:在《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法规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形下,何以还有老师整出“罚学生跪地爬行”这等辣眼睛的咄咄怪事?

有人说这是因为老师太“负责”了,进而在“恨铁不成钢”的心态驱使下做出了出格举动。以笔者之见,除了教育观念之外,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尽管知道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但不少老师对其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却缺乏敏感性,总觉得只要是出于“教育”目的,似乎就应该“情有可原”,不至于摊上什么“大事”。

其实不然。比如,下跪掌掴等具有侮辱性的行为,不仅有悖师德,而且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换言之,教师羞辱学生,即便是“为了学生好”,也不能谅解。倘若老师们都知道体罚触犯的不仅是《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对柔性的法律,而是随时可能直接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刚性处罚,还会那么冲动吗?

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现象,除了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之外,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当下,有必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让教师们不再成为“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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