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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明立法构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法治日报记者 石飞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陆敏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昆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昆明作为全国46个较早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试点城市之一,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取得并积累了一定工作成效和经验,但也存在体制机制运行不畅、资金保障力度不强、设施建设推进缓慢、混投混收问题突出、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等问题。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47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推动和促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厘清了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细化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管理规定,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的管理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构建了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强调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宣传、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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