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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孙女士: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入职后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间我怀孕,公司也安排了产假。但是等我产假休完回公司才发现自己的岗位被调换了,工资也降低了很多。我要求恢复原岗位或者原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认为我的工作能力下降,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由于我拒绝辞职又不接受新岗位,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针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三期”女职工确实存在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与不能胜任工作无关。所以,这家公司是不能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其中孕期是指从怀孕开始到分娩前15天的时间段,产期是指从分娩前15天到产假期满的时间段,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
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确保调岗调职的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以上情况下也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不能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也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要顺延至“三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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