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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8月6日,在阜城某路,一幼儿突然横穿道路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万幸的是,当时由于车速较慢,幼儿仅受皮外伤。

办案民警调查后得知,幼儿赵某年仅3岁,当时来接其的车辆停在道路对面。赵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冲出人行道横过马路,未观察到机动车道上的安全状况,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从现场视频来看,小型客车驾驶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过错。

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幼儿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幼儿年仅3岁,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办案民警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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