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于商业目的拍摄就不侵权?没有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拍摄?哪些情况下街拍可以不经同意进行拍摄或者使用?近日,成都太古里“街拍门”事件冲上热搜,关于街拍是否侵权的法律问题也引发大家关注。

今天,我们请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就肖像权和隐私权相关问题为大家解疑答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问:街拍没有用于商业,是否就可以随意拍摄并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账号?

答:并不是。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虽然拍摄者可能并不用于商业,但一旦在网络公开平台发布,就很有可能对被拍者造成一定影响。

此外,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只要未经授权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问:街拍时,如果被拍者当时并没有明确拒绝,是否可以默认为同意,或者说默认授权?

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因此,被拍者被拍时没有拒绝,不代表同意拍摄,更不代表已经进行了肖像权授权。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进行拍摄或者使用?

答:根据民法典,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从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对于合理实施的部分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人们在拍照片或录视频的时候,难免会有他人入镜。对于这种拍摄行为是不必须经过被拍摄者同意的,但是如果将拍摄的作品上传到网络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则需要被拍者同意或者授权。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