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人自担60%责任,卖家担责30%、买家担责10%
在临时雇佣关系中,如果发生了意外,搬运工的损失谁来承担呢?近日,颍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身体权纠纷案。
搬运工不慎摔伤
(相关资料图)
魏某某是颍州区某村村民,五年前,儿子在城里安家,他和老伴也来打零工。平日,他在装饰城、家居馆附近接活。
2021年8月15日,某家居生活馆老板联系魏某某,指派他将一款样品床和床垫运送到三塔集镇康某某家中。魏某某将家具打包装上三轮车后,来到了康某某家。康某某家刚建成一栋三层小楼,主体建筑已完成。康某某告知,卧室在二楼东面的一个房间,床和床垫要搬运到这个房间里。魏某某便上上下下分别搬运床头、床板等物品。可就在搬运床垫时,意外发生了:魏某某从还未安装护栏的二楼阳台掉了下来。
受伤后,康某某将魏某某送往了医院。经诊断,魏某某左侧髂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上下肢)、左侧坐骨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粉碎性)、左上肢皮肤裂伤、左腕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7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90日;后续治疗费2万元、后续误工期30日。
魏某某认为,某家居生活馆和康某某均应负责,可某家居生活馆支付9000元医疗费后,不再赔偿,三方多次协商无果。魏某某向颍州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此,某家居生活馆称,他和魏某某是运输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务关系。他让魏某某送货,仅需将货物送到康某某家中即可,不需要搬运和组装,应由其他专业人员操作。魏某某是送货以后发生的意外,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因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康某某也辩称,魏某某不是在搬运床垫的过程中受伤,是在参观房屋时没有注意才会摔伤,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方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颍州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本地行业送货通常做法,送货的人员除将货送到买方处,还要进行安装。被告某家居生活馆认为原告仅提供运输,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定魏某某是为其提供劳务。
此外,为被告康某某作证的两名证人相互矛盾,前后差别较大,不能证明魏某某不是在搬运家具时发生的意外。而魏某某称他在二楼准备用绳子吊床垫时一脚踩空摔下一楼,具有高度可能性。
综上,法院认定,魏某某根据某家居生活馆的指示送家具至康某某家中,在吊运家具过程中摔伤致残。因魏某某受伤是为某家居生活馆提供劳务时坠楼所致,某家居生活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康某某买家具让送到指定地方,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阳台未安装护栏具有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法院酌定某家居生活馆承担30%的责任,康某某承担10%的责任,魏某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
经过核算,魏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8.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某家居生活馆应赔偿5.6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元,还应赔偿4.7万余元;康某某应赔偿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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