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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阜阳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积极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围绕重整、和解企业在纳税、工商、司法和金融方面的信用问题,建立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寻求新发展。

工商信用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企业持申请书、裁定书向市发改委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发改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安徽阜阳)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

纳税信用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的,破产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司法信用方面,本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于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相关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金融信用方面,重整、和解方案批准或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

关键词: 破产重整 企业信用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