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至10日凌晨,阜阳交警组织开展“畅安2号”零点行动,多名酒驾醉驾司机被查,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47起,其中醉酒驾驶18起。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关于酒驾、醉驾的一些法律常识你了解多少?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吧。


(资料图片)

问: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答: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此外,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问: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答:具体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问: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被查获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问: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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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