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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一男子因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被颍东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6月15日,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辛桥村代某使用本村公共鱼塘里的水灌溉庄稼。同村王某看到后十分生气,认为代某抽水影响鱼苗生长,与代某发生争执。后来,两人被其他村民劝解离开。

6月16日晚9时13分许,王某在名为“某庄村民交流群”的微信群里发表其与代某发生争执的言论,让群内人员进行评论,同村村民訾某对王某进行劝解。王某不仅不听劝告,随后还在微信群里发表一些污秽言辞,对訾某、代某实施辱骂。訾某向颍东公安分局辛桥派出所报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6月17日,颍东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依法对涉嫌侮辱他人的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关键词: 发生争执 行政拘留 侮辱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