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不限户籍。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予以明确。
明确参保范围、缴费基数
《通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保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职工大病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医保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统筹地区规定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各统筹地区不得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
待遇如何享受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保障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不得以户籍地等条件限制参保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凭居住证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基本医保费。
此外《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畅通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线上渠道,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医保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职工大病保险费);全面建设基本医保参保基础数据库,健全部门间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通知》已经到达我市,即将转发。”市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他们已经提前着手对相关医保系统进行调整,确保按省通知精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