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元转账,是借款?还是过个账?双方因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休。近日,颍州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刘红将李刚起诉至颍州法院,要求其归还25万元借款。刘红起诉称,她与李刚系亲戚关系,因经营新能源充电桩生意,李刚2021年3月向她借款25万元。她表示,对方说使用时间不长,就没有出具借条,到期后多次向其催要,均无果。

对此,李刚辩称,涉及的25万元转账系他与刘红为解决另案民间借贷引发的。原来,刘红的女儿和李刚的弟弟李辉原系夫妻,双方离婚期间,因李辉被案外人起诉欠款未还后,被申请强制执行。为解封房产顺利办理房屋登记变更,双方协商,刘红付25万元,剩余由李刚家人支付,并以此解除房产查封,并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红这才给李刚转账25万元。

此外,李刚还表示,自己的充电桩生意在2020年12月已经完工,有充足的现金流,不需要向刘红借款。

那么,案涉的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过账呢?今年2月,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查明,刘红的女儿与李辉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颍州区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

2020年7月,案外人以民间借贷起诉李辉,经颍州法院审理,双方确认李辉共欠借款80万余元及利息。因未按时偿还,案外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当时还在李辉名下的上述房产。2021年3月,刘红等人与案外人协商后,刘红当天转账给李刚25万元,李刚随即转给了案外人。收到款项后,案外人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需要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也需要有交付借款的行为。刘红仅提供银行转款明细,未能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合意。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刘红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雯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除提供转账记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行为,故被法院驳回了诉求。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