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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定提出的监管思路和规则要求表示认同和支持。证监会认真研究了市场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数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增强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

(一)明确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满足规模大于 2000 亿元或者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 万个等条件的货币市场基金,应纳入评估范围。证监会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暂行规定》从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三)明确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二是规定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机制。三是规定不同风险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风险处置资金来源。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产品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证监会,原文标题:《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关键词: 中国证监会 货币市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