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节的公开化在给一些特定领域的公司带来上市机会。

日前致力于提供庭审视频技术及智能法院服务的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视云”)向深交所递交了创业板IPO申请书。

此次IPO,新视云拟发行不超过0.13亿股、募资7.02亿元,投向“庭审公开业务升级”、“智能法庭业务扩建及升级”和“信息化与营销网络建设”等项目的建设。


(资料图)

报告期内新视云业绩增长稳定——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49亿元、3.07亿元和3.88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4亿元、1.30亿元和1.48亿元。

这并非新视云首次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刺。早在2016年新视云就登陆了新三板,不到两年后摘牌并转战创业板IPO,但最终却在2022年以撤材料告终。

新视云彼时的订单获取方式受到监管关注。一方面,由于新视云主要收入均源自各地法院的庭审公开业务,但其获取方式主要是商业谈判而非招投标等,这引发了监管层对其订单获取方式合理性的质疑;另一方面,新视云的股东之一正是新浪,而后者于2016年与中国法院网建立了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合作,新视云也成为了该网站的供应商并承接了全国过半数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的业务,这可能对新视云的独立性构成潜在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这是否将再次成为新视云此番IPO的潜在考验仍是未知数。

拿订单方式存疑

作为一家信息服务提供商,新视云主要为全国法院提供庭审公开、智能法庭以及其他智慧法院相关产品服务。

其中庭审公开业务是新视云的主要收入来源,2021年创收2.42亿元,占比高达62.35%。不仅如此,该业务规模已是其2015年的15.13倍。

如此迅速的发展源于2016年深化的司法公开改革提高庭审直播的推广力度——其中汇聚了全国各地庭审视频的中国庭审公开网成为继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之后,人民法院打造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

作为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控制的天平阳光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天平阳光”)与新视云建立了合作,并由后者负责平台运营并承担相关成本。

“中国庭审公开网项目合作开始前,中国法院网为各地法院提供‘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即中国庭审公开网)网站技术支撑及运营宣传服务,共有21家法院向其直接支付相关费用。”新视云解释称,“合作开始后,由于中国法院网不再自行建设运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及提供直播服务,因此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其续费工作转由发行人统一收取’。”

换言之,虽然新视云每年需投入数千万运营资金至中国庭审公开网,但其通过接入该平台可与各地方法院建立合作并以此收取一定费用。

申报材料显示,新视云通过为地方法院提供庭审直播等服务获取相关收入。截至2022年9月末,新视云服务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播放量达0.17亿场,占中国庭审公开网播放总量的81.98%;同期服务法庭数量占占全国法庭总量一半以上。

新视云在法庭直播业务上坐拥如此高的市占率,显然与其和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合作有关,一旦失去这一合作关系,其市场地位还能否得到维持仍然存疑。

对此,新视云曾以地方法院可自主选择供应商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试图撇清其对该平台的依赖性。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新视云并未与中国法院网、法院客户签署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而是由法院客户在服务到期后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与新视云进行合作,选择新视云提供服务的法院客户由新视云进行收费,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新视云解释称。

同时新视云还获取了有关部门对此所出具的证明。

“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之一,由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云公司)建设运维。该网站于2016年9月投入使用,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图文或视频访问观看界面。各级法院自主选择平台对接方式、直播设备和供应商,实现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庭审直播。”人民法院信息服务中心指出。

此外,新视云还强调称各地法院选择其作为庭审直播业务供应商看中的是服务质量。

“地方法院选择服务商时,主要考虑的是服务商的市场竞争力及服务质量,未来发行人能否与各级法院继续合作取决于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质量,是否与中国法院网进行合作并不会对发行人的服务质量构成重大影响。”新视云表示。

即便如此,上述订单获取方式是否合理一直是萦绕在新视云身上的谜团,也是其前度IPO过程中屡次受到交易所、证监会问询主要事项。

新视云首次冲刺IPO时,交易所曾在二轮问询中要求其提供业务获取方式的收入占比数据。

“补充披露公司通过招投标等不同方式(如有)获取订单的金额、占比,是否符合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应招投标而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形。”深交所指出。

申报材料显示,以法院客户为例,新视云2020年超9成订单金额均来自“其它方式”,同期公开招标方式占比仅为1.57%。

对此,证监会曾在注册环节要求新视云补充披露“其它方式”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显示,“其它方式”主要为商务谈判,这意味着销售人员需要向各地法院推销其产品服务。

“虽然表面上看上去都没什么问题,但从商业逻辑的合理性来说,发行人为什么愿意运营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成本?是不是因为拥有这个平台的数据、技术就可以更好地为自己和各地法院谈判的时候增加筹码?”北京的一位投行人士指出,“平台是发行人运营维护的,那选择发行人的各地法院是不是就相当于可以拥有更为流畅的直播画面等,这中间是不是涉及垄断是需要发行人解释的。”

值得注意的是,新视云与天平阳光之间的合作于2026年到期,此后其是否能够继续成为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技术供应商仍具有不确定性。若天平阳光不再与之合作,则后续获取各地法院订单的数额是否将受到波及或需时间验证。

新浪入股后的高成长之问

作为新视云的实控人,自然人张长昊及其一致行动人许栋、黄欣、许戈一共控制了新视云55.51%的表决权。

与此同时,新浪控制的海南盈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海南盈盛”)、海南弘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海南弘新”)合计持有新视云29.29%股份,该持股比例高于张长昊直接持股比例2.98个百分点。

新浪参投新视云的时间较早,2014年新浪控制的北京微梦创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以0.18亿元认购了新视云36%的股份,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但不到一年,微梦创科称为了保证张长昊实控人地位,通过减资就此退出了股东行列。直至2016年3月,新浪控制的海南盈盛、海南弘新再度参投新视云,并取得了29.29%的股份。

新浪二度入股新视云的时间颇为巧妙,正是在新浪网与中国法院网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战略合作的前4个月。

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7月中国法院网与新浪网合作建设中国庭审公开网,彼时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社长倪寿明与新浪网副总裁刘运利、张长昊共同签署了相关协议。

在此之后,凭借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平台,新视云的收入规模可谓扶摇直上,从2016年的0.32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3.88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也从-0.25亿元增长至1.48亿元。

但新视云并不愿意承认其获取中国庭审公开网运维权背后存在新浪“支持”。

“由于新视云为新浪投资参股的公司,且新浪在互联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次合作中新视云与新浪合称为‘新浪方’,但并不代表该合作机会由新浪提供。”新视云进一步指出,“中国法院网选择与新视云合作本质上是基于新视云在庭审公开业务领域已经取得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而并非新视云的股东。”

即便如此,但新视云的部分股东、董事与新浪保持着密切联系。

目前新视云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9.44%的许戈,一方面是张长昊的一致行动人,另一方面也和新浪存在紧密联系。

工商信息以及新视云的新三板申报材料显示,由许戈持股11.67%并担任总经理的深圳市中网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网”)的第一大股东正是昔日新浪方刘运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金卓恒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金卓恒邦”),后者对深圳中网的持股比例为40%。虽然金卓恒邦的股权关系与新浪无关,但其地址恰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22室”。

不仅如此,2008年8月至2015年4月,由张长昊提名的新视云董事、副总经理王卓异一直在新浪旗下主体担任政府事业部营销主管。

在这一背景下,新视云报告期内业绩的快速增长是否与新浪的入股有着较强的关系,或许需要进一步解答。

其实在上一轮IPO的注册环节,证监会曾对新视云与新浪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出问询。

“请发行人结合新浪入股发行人过程及业务合作情况、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律频道等是否客观获得经济利益,日常销售过程中是否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具体影响等。”证监会指出。

从此次的申报材料来看,新视云与新浪在商标、域名、新浪法律频道等方面的合作均已终止,但这些都并非是新视云的重要收入来源。更为关键的或许在于,新视云获取收入的前提是否基于其获得了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运维权,且该运维权的取得是否与和新浪的股权关系有关,这也是此番IPO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中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