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称,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将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尤其是利用医药领域权力寻租、“带金销售”、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

自出现时起就存在争议、并一度被搁置的“廉政账户”,近日在医药反腐风暴中再度回归公众视线。

8月12日,一份落款处盖有公章、标题为“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廉洁账户的通知”网传文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根据该网传文件,市、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违规收受的,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等折价款”,需以实名或匿名的形式,将其退还至廉洁账户。该对公账户的开户行是北京银行总部营业部。


(资料图)

14日,第一财经致电北京银行总部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记者,该“廉洁账户”已投入使用,缴款人可在北京市北京银行各营业网点处存入缴款额,并获得个人缴款凭证。至于上缴是否有一些限制性要求,建议问询所在单位。

医药合规律师、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岑岩对第一财经介绍称,所谓廉政(洁)账户,即一项鼓励党员、干部自查自纠的职务廉洁性管理活动,廉政账户里的资金最终上缴财政。它并不属于法律范畴,但最终可能与当事人的法律处理相衔接。

“从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和目的来看,是让那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拒收、无法退回、不便退回的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实名或者匿名存入廉政账户。现在有些政府也鼓励一些违规收取的钱财,主动上交至廉政账户。” 李岑岩说。

除北京之外,第一财经从安徽、河南等地公立医院院长、卫健系统人员处了解到,曾由省纪委统一设立,并在七八年前被搁置的廉政账户,目前可能会重新开设。与此同时,在广东、江西等地,一些医生反映,其所在的公立医院开展要求医务人员将违规收取的礼金和礼品上缴至院方开设的廉政账户中。

廉政账户运行模式有哪些

“这个(廉洁)账户一直都在。”前述北京银行总部营业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北京卫健委官网信息显示,2012年,原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召开北京卫生系统“一和三同”(即“和谐医患,同拒红包、同抵回扣、同葆健康”)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卫生部和北京市关于纠正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有关精神,部署6项重点任务。其中涵盖:公布一个廉政账户,即向医务人员公布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廉政账号。随后,北京部分医疗机构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廉政账户”,或规定缴存部门。

8月14日,当记者问及前述银行人员,此次北京在医疗机构集中治理期间,所提供的“廉政账号”与此前账户信息是否发生变更,前述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自设立以来,没有变动过。

2012年以来,包括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加速推进。《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于2013年发布。根据“九不准”要求,“不收受患者‘红包’”、“不收受回扣”等原则标准列为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各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北京、河南、安徽等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设用于“自查自纠”的廉政账户。其中,北京通过市卫健委,重新开设廉政账户,而在河南等地,则是将由原省纪委针对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账户,上缴人员范围扩大至拥有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

比如,2012年2月,河南省肿瘤医院官方网站上转发一则“关于设立河南省廉政账户的通知”。根据该份文件,除了政府部门外,省管企业和高校也被纳入通知范畴。彼时,“廉政账户的存入范围”既包含这些通知单位的党员干部认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的款项,也包含“各单位收取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上缴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河南某县卫健委副主任15日告诉记者,2000年前后,各地相继设立了“58l”廉政账户,一开始主要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但在随后的十几年间,廉政账户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医院医生等“类公职人员”。但在2015~2019年,由于廉政账户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多地相继撤销了省级廉政账户。

“目前确实收到内部消息,可能会针对医疗卫生领域专设‘廉政账户’,但具体文件还没有下达,可能仍在部署中。如果设立,这个‘廉政账户’应该由省卫健委或纪委进行全省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账户款应缴入省级国库。”该卫健委副主任说。

安徽某地县三级医院院长近日也对记者讲述了当地的廉政账户的“起伏”——2015年前后,由当地纪检部门统一账号的“廉政账户”曾被撤销,目前有听到渠道消息称可能会重新设立。此外,当地有的医院已规定员工将违规款项登记、缴存至院内有关部门。

“此前,廉政账户还是主要针对医院重点岗位人员和中层干部,并设有一定的‘倒追’期限,即 ‘三年内收受的款项’。当事人可自行前往开户行的营业网点匿名缴纳。一旦当事人被举报或受到审查,此前存入廉政账户内的款项可视为争取‘宽大处理’的一个理由。”该院长提到。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站14日消息,8月11日下午,安徽省纪委监委召开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视频会议,就开展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做出部署。

在广东,2016年,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已“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和省纪委常委会的决定”,一律注销。

14日晚,广东某三级医院医生对记者透露,在此次医疗领域集中反腐行动中,他所在的医院已开设院内的“廉政账户”,并展开关于不合理报酬的专项清退工作,主要围绕医生收受医药企业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取酬问题,“倒查”时限为5年。

学者:廉政账户或为临时性举措

15日,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其中明确,这场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将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尤其是利用医药领域权力寻租、“带金销售”、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对第一财经分析称,由于此次医药反腐行动既要进行出“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又要聚焦“带金销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少数”,所以在反腐手段上可以疏堵结合,对于违法违规程度低,退缴后能够达到教育和改正作用的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廉政账户,予以“柔性处理”。

李岑岩认为,廉政账户有其积极的意义。对于那些违规收取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费用,如果主动上交廉政账户,从理论上来讲,其实是为后面(法律层面)不追究责任或者宽大处理、减免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目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也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财经检索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近五年来,在安徽、湖南等多地,当地法院在处理医生作为被告人,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时,均有因在立案前主动向廉政账户上缴受贿金,而从轻处罚的判例。

不过,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副教授庄汉分析称,从短期来看,由于医护人员的特殊性(一是培养周期长,二是部分知名医生具有不可替代性,比如外科手术中常常有“某某第一刀”的说法),医疗领域设立“廉洁账户”可能确属无奈之举,希望借此预防腐败,挽救医护工作者。但从长期来看,医护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的“管辖范畴”已是大势所趋。

“廉洁账户是一个临时性举措,事急从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庄汉说。

与此同时,庄汉表示,此前多省纪检部门撤销廉政账户,已反映出了一个突出问题,即一些公职人员为了掩盖腐败,收多交少,把廉政账户作为收受贿赂的“掩体”。鉴于针对公立医院医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政账户,与此前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账户从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廉洁账户”适用过程中也要注意纪法衔接,不可一交了之,以纪代法。

短期内,廉政账户在医药反腐中的应用也有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廉政账户的设立,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但在适用范围上,仍需加以健全。一定要厘清灰色收入和合法和非法边界,如果是药企按照市场定价给予医生真实的、合法的、正当的劳务经费,就不应该上缴。” 李岑岩说。(第一财经记者林志吟对该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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