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阜阳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达到相关触发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可动态调整。
其中,当地上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低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不超过预期调控目标;上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和居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均大于9个月;上年度参保人员平均住院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同比上升;参保住院患者实际补偿比同比上升,且同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触发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上调。
因谈判准入、集中带量采购、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原因,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要素中的耗材试剂或大型设备等大幅降价,导致所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降低幅度达到30%以上,且实施降价时间达到一年,触发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下调。
通知要求,各地要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调价评估;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每年度进行一次调价评估。调价评估由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形成评估报告。符合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调整价格;不符合启动条件的,当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配套国家规定、国家医改重点任务和长三角地区医保一体化合理比价机制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联动省级价格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或价格矛盾特别突出项目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除外。